利用金价时差套利?栽了

来源:查金价 更新时间:2025-05-20 17:33:46

**文章来源:新民晚报** 犯罪嫌疑人王某辩称:“这笔钱是根据市场行情自负盈亏的钱,是我自己赌黄金涨跌的资金。”然而,他所谓的“赌黄金”行为,实则是违法获取“黑金”。两人利用小聪明侵占公司和单位的利益,最终给自己惹上了大麻烦。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黄金结算台负责人王某和黄金回收部门经理李某提起公诉。由于两人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损失且坦白交代,检方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某珠宝首饰公司主要从事黄金批发销售及二手黄金、铂金回收业务。李某担任该公司黄金回收部门经理,负责与客户核定回收黄金的价格。王某则是黄金结算台负责人,负责根据展厅单据,按照当日金价计算应收或应付价款。该公司的黄金回收价格与金交所价格实时挂钩,而金交所每日11:30停盘,13:30重新开盘,中间有两小时的停盘时间。然而,国际金市在此期间并未停盘,金价仍在实时波动。 按照规范操作流程,王某在接收每批黄金时应及时截图记录当时金价并上报公司。但王某和李某盯上了金交所停盘的两小时“时间差”以及国际金价在此期间可能出现的“价差”,动起了歪心思。两人合谋,在回收客户黄金后,若预判金价可能上涨,便让王某拖延至下午金交所开盘后,以涨价后的价格向公司上报,通过“低收高报”的方式将差价据为己有。反之,若国际金价下跌,他们则迅速向公司报价,以此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2025年2月,此案被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调查,王某和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收购黄金时通过向客户报低价、向公司报高价等手段,截留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非法侵占了本应属于公司的金价上涨收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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